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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和其它侵权不一样,网络侵权的证据难以收集,取证比拟艰苦。“今天发表的文章,来日就能删除。”傅应俊说。在发明于芬侵权后,李强的第一反映是,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为了征集证据,李强把自己的博客以及于芬的博客,都进行了十分完全的公证,“把证据固定下来后,即使于芬进行了修正、编纂、删除,只有进行了公证,在法院都存在较高的效益。”

  李强:不满足,不上诉

  2009年10月10日,李强为证明其为《西方理念是迷信,东方思维是宗教》文作者,且于芬文使用了该文内容,申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证处进行数据公证。此外,为了证明涉案文章内容为李强原创,他向法院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体育局(以下简称体育局)工作职员在当年12月30日出具的《证实》。

  “第一,是因为取证不足;其次,对方确切引用了别人的东西。”闫肃说。“李强维权一案,先后连续了7个多月,个别人打不了这官司。”尽管法院给出了合理判决,要求被告赔偿,但1800元的赔偿金和李强要求的7000元相差甚远。

  一个月后,是法院宣判的日子,闫肃进行最后一次调剂工作,终极调解失败。

  当前,不论你是谁,当你的著述权受到侵略,都可参照“于芬案”去维护本人。

  起。无奈庭下调解,于芬又不给我道歉,就是电话道歉我也能接受。”2010年4月份,案件还没有结果。愿望此事早点了结的李强自动给于芬打电话,“我说我乐意庭下调解,但他们不承认侵权,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。”后来没措施,李强请求法院判决,“就是给我10万、20万,我也不要,就要法院裁决。”

  6月27日,本报就此案采访于芬,她显然不乐意念叨此事,“你们到底想报道什么?”仅仅数语,便挂掉记者电话。

  于芬博文

  “从古至今,引用别人的字句,都要注明出处,谁的就是谁的。我感到这是不仅是法律问题,还是个做人问题。”自从决议和于芬打官司后,简直没人认为李强能胜诉。当地不少人认为,一个小“的哥”,和于芬打官司不是开玩笑吗?

  2010年春节,内蒙古电视台盼望对李强进行专访,受此启示的李强在博客上给央视《本日说法》主持撒贝宁写信,渴望引起后者留神。

  尽管对赔偿金额不非常满意,但李强并不盘算上诉。“不值,我拖不起。”李强说。

  我们将技巧程度从低级至高等选手的心理能力分为四个档次,即小我、大我、无私和超我,我们总结出来的成败法则:小我、大我、忘我和超我的持续性转化和实现。小我是意识,大我是品质,忘我是状况,超我则是境界和成果。用之于训练和竞赛,小我出意念动作,特征是速度慢、失误多、抗烦扰才能差;大我出意念动作和下意识动作,特点为速度较快、精确度较高、抗干扰能力强;忘我则完整是下意识动作,速度如闪电、正确度直入毫厘、没有失误。训练的真理是,通过千万次意念动作的反复练习,把千万次实际教训总结出来的最准确的意念动作,转化成一种下意识的本能动作。教练的中心义务是运发动大我品德的树立、培育和成绩上。摘自《如何冲破难度与稳固的瓶颈,持续领跑世界跳坛》

  全部诉讼进程中,李强还认为,法院屡次主意和解,是为了照料于芬的名人脸面。“她既不否认侵权,也不赔偿,而且咄咄逼人。欺负了我不报歉 coach官方網台灣,还一副就要欺负我的立场,你说我能让她欺侮吗?”在外人看来,的哥司机和冠军教头的社会位置、名气以及个人财产迥异,二者不可能抗衡,而李强就不信这个邪。

  中国目前已经到了断定此类判例的阶段,只是没人站出来,正好有李强诉于芬,而且无比典范,刚好又是君子物告大人物。法院因势利导,通过判决界定了一个底线。虽说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度,但是法院的判例必定会具备参照价值。

  2010年5月12日,法官仍然没废弃调停工作。“于芬表现,不形成侵权,也就是说,这东西是你的。我引用了你的货色表示感激,但我不认为这种行动是侵权。”李强代办律师傅应俊接收本报采访时说。

  以后,无论你是谁,当你的著作权受到侵占,都可参照“于芬案”去掩护自己

  一个真处死制社会的建破,是由无数个维权的案子累积起来的;也只有全社会的人都有了这种累积的意识,这个社会才干真正进入法制社会。

  1800元的赔偿,包括李强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律师费和公证费等等。这与上万元的维权成原形去甚远

  李强之所以胜诉,是他坚定不移的结果。

  于芬谢绝和解,她认为在博客中局部援用了相干观点(共261字),既未从中获利,又无主观侵权的故意  

  但最终李强赢了。

  于芬之所以没有批准和李强庭外和解,双方的不合在于,于芬在博客中部门引用了相关观点(共引用261字),既未从中获利,又无主观侵权的故意。于芬直言:“那既不是所谓的科研结果,也谈不上是论文,我的博文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。”

  “合理应用就不须要有名作者出处?刚开端我们认为,即便于芬是合理领有,不支付报酬的任务,但也必需注明作品出处。咱们写一篇论文,波及到的引言,也需要注明出处和作者。”在傅应俊看来,于芬是成心混淆黑白 台灣coach官方網。而李强并不以为于芬不懂这点法律常识。

  在《问难状》中,于芬说,一、李强要求保护的宣称其总结的“竞技体育的成败规律”及论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,其起诉恳求不应得到支撑;二、引用在博客中,且目标为教养科研,系合理使用,依法不构成侵犯“西冬风”的著作权。

  于芬:你们到底想报什么?

  “这1800元的抵偿很抽象,包括李强的公道支出,包括交通费、住宿费、律师费跟公证费等等。”傅应俊说,然而,李强的维权本钱在1万元以上,还不包含他的误工成本。

  只管我国出台《著作权法》,以及《最高国民法院司法说明》(2006年)对网络维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明白划定。然而,传统著作权保护不到位,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更是一纸空文,网络侵权更加泛滥。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维权,维权的用度高、取证难,网络著作权甚至无法取证。基于这两点起因,呈现常识产权侵权、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情形下,大都采取庭下和解的方法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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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本身权利,是减少和杜绝侵犯著作权最终手段。这种权益的保护,最主要的仍是经济方面的维护。假如所有成本都由侵权人来承当,那么会有更多的国民通过法律手腕,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。著作权侵权案构成判例迟到十多年,重要是应为赔偿的数额太低。

  “于芬案”的价值

  采访过程中,李强始终强调他并不是为了状告于芬而状告于芬,尽管这个案子没有良多名人官司惊动 coach3折包包,但正由于于芬是个名人,李强才非打这个官司不可。“这是一个因素,但不是主要因素。借名人之名,它的社会心义反应更大。”

  闫肃认为 美國coach官方網,李强状告于芬网络侵权案 coach包包型錄2012,之所以成为海内首期造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件,要害在于,一、李强控制了充足的证据;二、李强坚韧不拔的信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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